四川民族地区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研究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严格管理的仪器设备,均应列入固定资产,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
第二条 每台设备统一编号并粘贴标签,建立管理卡片。账、物、卡必须保持一致。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制度,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及维护要有专人负责,主要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员有权停止其实用。
第四条 仪器设备应按精度分级使用,定期校检和标定。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防止事故发生。若有损坏应查明原因,尽快组织修复。仪器设备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确有需要的应按两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实行专管专用,建立技术档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适用。
第六条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提倡互通有无、互相协作,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努力提高利用率。对积压和闲置的设备要进行调剂使用。
第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规定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移动或调换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
第八条 仪器设备在单位间借用或教职工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借出单位应在《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借用人必须签字并按期归还。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确定要借给中心外单位使用,必须在设备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借出。
第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及时报告设备管理科,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