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族地区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研究中心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四川中心的作用,促进本学科的发展和人才交流,,本中心将面向全国开放,公开受理全国研究人员的课题申请,为研究人员提供开放研究基金和实验研究条件。
第二条 为加强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进科学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是管理人工智能四川中心开放基金项目的依据,受资助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 凡申请本中心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课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按中心的年度开放基金申请指南提出课题申请。
2.凡申请本中心开放基金的申请者,须向本中心提交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
3.课题研究期限1--2年。
4.课题资助强度一般为0.1—1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计划实施
第四条 全部申请课题由本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四川民族地区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和一定数量的院外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批。开发基金的评审结果由本中心正式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中心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批准通知的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注通知,认真填写项目研究计划任务书,并经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然后报送四川民族地区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研究中心一式三份,待本中心学术委员会核准后,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六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一步扩展。凡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情况,项目负责人提出文字报告,经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在提交本中心认定。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的主要成员必须保持稳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
第八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半年填写项目进展报告,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报本中心。
第九条 对不按时报送进展报》,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本中心有权中止或缓拨经费。
第十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利或难以取得项目研究结果的项目,所在单位可建议予以撤消或中止,报“四川民族地区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研究中心”核准。
第十一条 鼓励项目组发表有关论文,但必须注明“四川民族地区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研究中心”开放基金的项目编号。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开放基金争取多渠道筹款,其中70%由中心学术委员会掌握用作课题基金,用以资助意义重大,时限性强的课题或用于试验室其它急需使用资金方面。其他30%用作开放试验室公共性开支。
第十三条 每年度经费,由中心主任提出预算,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中心主任指定中心专人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中心开放基金由中心管理,经费使用管理相对独立,学院为中心单独立帐,结余归中心用作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中心课题基金的开支包括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小型仪器租用费,测试费
2.学术活动,考察调研费用。
3.获准在开放中心工作的客座人员的科研津贴,以及聘用人员的补差工资与津贴。
4.客座人员的住宿费及交通费。
5.开放中心内部公共设施,大型设备应交纳的维护运转费。
6.仪器使用维护及水、电管理费。
7.基金开支按课题核算,结余可结转下年度,课题结束后的结余资金按一定比例奖励课题组,剩余部分上交中心。
第十六条 开放中心公共性开支包括:
1.为满足中心对外开放的需要增添的原版和影印期刊费用。
2.中心年度报告等内部出版物的费用。
3.学术委员会会议费及学术活动费。
4.课题申请、成果评价等专家评审费用。
5.中心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毒素保健费以及对中心优秀开放课题成果的奖励。
6.中心其他行政、办公、差旅费用。
7.接待本单位优秀本科生完成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所发生的费用。
8.自带经费来开放中心工作者,其经费一次汇入中心账户,使用办法亦按上述管理细则办理。
第十七条 中心开放基金资助经费,按资助课题分年度拨款,专款专用。在单位财务部门和中心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和挪用。
第十八条 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凡属本中心项目或资助项目完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所有权属于本中心和研究者共享。在中心正常运行后,中心将收取科研项目及成果转让管理费,比例另定。
第十九条 中心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二个月内,项目责任人应认真填写《四川民族地区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并结题报告和所取得的成果等报告办公室归类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开放基金课题的研究成果由本中心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